在涉及
医疗费用报销的
诉讼案件中,若医疗费用已经得到了
医保的部分补偿,则不应该将此部分从被告需承担的
赔偿金额之中进行扣除。以下是几个明确规定在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情况:
(一)根据法律
法规,这些应该由
工伤保险基金提供支付保障的费用;
(二)如果责任确实属于第三方,那么这部分费用也应由第三方承担;
(三)当公共卫生负担这些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不会提供支付支援;
(四)如果
当事人在外境接受治疗,那么相应的医疗费用也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