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框架下,代替他人签署法律文件可能会导致以下严重的后果:
1.
越权代理:即未经授权的代理,代理行为仍然无效;
2.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仍具备代理权,那么此种代理行为将被视为有效,并应由被代理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需要特别指出,即使行为人在未获得代理权或代理权已被宣告终止的情况下,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了合同,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此类合同便具有
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负责履行和承担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