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宣告破产时,对员工的
赔偿标准遵循根据其
工龄来发放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这一原则。当企业关闭运营后,劳资双方的
劳动关系即行终止,作为雇主的企业有义务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为员工在该企业所服务的年限乘以一定的月薪,每满一年则需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若未满半年,则按半个月的工资进行补偿;若已满半年但不足一年,同样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则是参照员工在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如果工龄不足十二个月,则按照实际月份数)的平均月收入来计算。这里提到的“月收入”,是指员工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