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界定内,
工伤系指在从事职业过程中所受之病病症影响,不限于
职业病、
工伤事故乃至意外
人身伤害等情况;且于治疗及恢复期间,可能因其原始工伤致发的其他健康问题,皆可归纳为此范畴中。在此前提下,对于
代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者,无论其是否正式签署雇佣协议,其所遭遇的伤害均应视为工伤,有权享有与正式签约员工同等的工伤保险权益。由于员工所遭受的伤害与他们的工作之间存在着直接关联,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负责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依法依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