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
土地征收事宜所涉及到的青苗费,我们认为不应将其补给村委员会。青苗费实际上是对于土地使用者在该土地上所种植的青苗,由于
征地行为导致毁损而给予的相应
经济补偿。其补偿的实质对象应该是青苗的所有者——直接负责耕种这片土地的农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进行土地征收时所需支付的各类费用,均需自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正式批准生效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全额支付完毕。在支付过程中,我们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化的基本原则,并且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若在此次青苗费补偿的具体发放过程中出现了
纠纷问题,农户朋友们完全有权通过合法的
救济途径,如向上级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