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获取预售许可证便签署的
购房协议书往往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进行
商品房出售行为之前,开发商必须首先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因此,在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前提下所签署的预售协定,无疑违反了反置法规的禁止性条款。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在
司法诉讼程序启动之前且开发商成功地拿到了预售许可证,此类购房协议仍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有效合同。针对这类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
当事人可以申请主张
合同无效,同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交付的
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如若因为此种行为导致了经济上的损失,则有权向违约方请求
损害赔偿。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个案的最终法律后果和
处理方式,还须结合事例本身的详细情况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才能准确判断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