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针对
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解除权问题,其期限可以被划分为约定性解除权期限以及法定性解除权期限两种情况。如果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那么便应当依据合同中所载明的内容来进行处理。若是并无明确约定,在经过对方有效的催告之后,
债权人还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请求,那么该解除权将会自动消失。在法定解除权的范畴内,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当事人都有权提出
解除合同的申请:首先是由于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房屋无法投入使用,或是房屋投入使用后,经过权威部门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的确存在严重问题;其次是房屋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对日常居住生活产生了严重干扰;第三种情况便是出卖方迟滞交房或买方
拖欠购房款项,在催告通知发出并且给足三个月的合理期限过后,双方仍然未能履约;最后是在
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有明确约定或者依法规定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已过一年后,由于出卖方的原因,而使买方无法顺利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解除权”及其对应的行使期限都是一个非常关键且重要的法律概念,任何人都应谨慎对待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