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产质量
保证期间内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时,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情境来评估
责任主体。一般来说,如果业主与房地产商之间对于质量问题以及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不存在任何异议,那么他们可以共同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深入调查,并且在费用方面进行合理的协商和分配。然而,如果双方对此存在不同意见,那么通常会由声称存在质量问题的一方首先提出鉴定申请,同时承担
鉴定费用的垫付工作。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在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如果由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而无法交付给业主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严格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那么此时的鉴定责任以及相关费用就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商
全权负责。总的来说,鉴定责任的归属需要全面考虑
合同条款、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双方协商的实际情况等多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