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
债权人追索欠款的去向排列次序通常须遵循如下几项原则:首要关注的是那些拥有最高等级偿还优先权利的
债务类型,如设定了相应
抵押资产作为
担保措施或者提供了
质押商品的债权等。接下来关注的是劳动薪酬方面的债权需求,主要涵盖了
劳动者的薪资收入以及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问题。此外,税
收债权亦在这一序列之中。对于其他一般的债权,将依据其各自在整个债权总额中的占比份额来进行
清算分配。然而,当相关
债务人正式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时,这种还款次序将会发生微妙变化。在
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负债将被视为优先级别的清理对象。然后依次处理员工债权、
社保债权及税收债权事宜,最后再处理剩余未被清理的普通
破产债权。在此需特别指出,若在债务人与其债权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协议约定,并且此项约定并无
违法违纪行为,此时便应当依照双方商定好的清算方式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