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商品房买卖交易所签订的合约之中,对于“交房是否构成违约”这一问题的判断,显然不能仅仅基于“未提前通知”这一个孤立的因素进行简单的定性。通常来说,此类合约都会对交房的具体时间、方式以及通知义务等关键性条款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假如合约明确规定了卖方有义务提前通知买方关于交房事宜,然而卖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此项义务,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了违约。但是,如果合约并没有就此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因为卖方未提前通知,那么并不一定能够直接将之视为
违约行为,还需要结合其他相关因素,例如交房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合约约定的期限等等,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倘若交房时间确实已经超越了合约约定的范围,不论卖方是否曾经提前通知过,都可以被视为是一种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作为买方,根据合约的约定,完全有权利向卖方提出追究
违约责任的请求,比如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买方带来的
经济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