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我国法律制度框架内,“
一房二卖”系指房屋出卖人针对同一处房产,先后或者同步地与两位不同
购房者订立两份
买卖合同的
违法行为。从专业法律视角来看,如卖方在与首位购房者
签署合同之后,未经其同意便与次位购房者另行
签订合同且完成了该物业的所有权
过户手续,使得首位购房者丧失对该
房屋所有权的机会,此举明显侵犯了诚信原则。倘若卖方在明知“一房二卖”将会如何损害首位购房者利益的前提下,仍然蓄意做出此类行为,那么这种做法极有可能被视为具备
欺诈之恶意。在此情况下,首位购房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追究卖方的
违约责任,要求对方
赔偿与其所遭受实际损失相对应的各项
经济损失。至于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及
赔偿金额,则需根据双方签订的
合同条款以及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