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车场所涉争议事件是否概须以
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加以解决,此乃颇具争议性的话题。倘若此类停车场所被视为
商品房之附属设施,且在相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文法律条款加以规范,那么情况便大抵符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来阐述和解决相关
诉讼的要求。但是假设停车场所为其销售的单独商品,并且买卖双方已经缔结了彼此独立的停车场所
买卖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未必能够完全适用于解决停车场所涉争议事件。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停车场所的属性、交易方式以及
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例如,若停车场所具备独立的所有权,且合同条款对于其所涉及的
权利义务进行了针对性强且描述清晰的规定,那么我们更倾向于依循这份独立的合同处理争议问题。反之,倘若停车场所与商品房之间存在紧密的附随关系,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包含了关于停车场所的关键条款,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则很有可能成为维度衡量和解决停车场所涉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