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事宜尚未立定书面契约且租金亦未支付时,这往往便构成了违反契约约定义务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即使租赁关系并无
书面形式的契约加以固定,但倘若确实存在着有效的租赁行为,那么这种事实租赁关系仍然可以获得司法承认。而一旦买卖双方通过
口头协议的方式约定了租金的交付时间与方式,如果他们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这些义务的话,无疑就会构成违约的行为了。此外,就算双方并未就此进行任何明确的约定,基于贸易惯例或者正义原则之下,如果在相当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支付相关的租金费用,同样也是对契约约定义务的违背,因而也构成了
违约行为。对于此类违约行为者,他们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可能包含向受害方支付所
拖欠的租金、以及对违约行为导致的对方
经济损失进行
赔偿等等。而在具体的责任判定以及承担方式方面,都必须全面综合地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例如双方在此次违约事件中的过失程度、实际发生的
财产损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