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领取到预售证的情形下签订了
购房合约的
消费者们,他们有权利以
合同违约之名向卖方追索相应的
经济损失。根据我们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和批准不得擅自出售或者预定销售房屋。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所签署的
购房协议往往会被判定为无效,这就给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据这个理由要求卖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同时还能要求对方
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且可以进一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
赔偿责任。然而,具体的
赔偿金额以及赔偿方式,需要结合双方的过失程度、消费者实际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了没有领取预售证的事实,那么他们的过失将会比较严重,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以及赔偿金额也将相应地提高。总而言之,消费者应该及时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
证据,例如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等,以便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