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提前终止租赁合约所产生的
违约金该如何进行核算的问题,首要的关注点在于租赁契约中是否已对其金额或者计算公式做了明确的规定。倘若订立的合同中有对此做出明确的陈述,那么在处理时,我们就应严格按照契约的约定来执行。然而,如果并未在合同内制定详细的约定,则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提供的相关法律依据,使得违约金的计算按照实际形成的损失作为基础。损失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不仅仅局限于直接损失(如,由于不能
续签协议而引起的重新出租时产生的租金损失),还包括可能出现的间接损失(如,因为毁约行为引发的商铺在停滞期间可能蒙受的经济效益的损失等等)。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或
仲裁机关在面对此类
纠纷裁决时,会全方位地考量到合同的实施状况,违约方的失误程度,以及他们期望获得的利益等等各方面因素。大体上说,所设定的违约金不应该过高或过低,应当与实际产生的损失相匹配。假如发现约定的违约金远远超出了实际的损失,违约方有权利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这个金额;反之,若违约金明显不足以补偿损失,那么守约方同样可以申请相应地提高违约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