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要求业主退回
购房订金需满足以下若干特定情形:首先是开发商在出售房产前尚未取得相应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他必需的法律销售手续,由此直接导致了购销协议失效,那么应当无偿地将其交付的
定金予以退还;其次,如果您所签订的
购房合同存在着重大误解或者明显的利益失衡等问题,甚至可以被解读为有撤销的可行性,那么在解除该合同时,原有的订金也会一并进行退还;第三,当各方经过友好协商而决定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就有关订金退还事宜达成共识时,定金也理应得到退回;第四种情况是由于诸如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测且不能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因素引发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达成,例如政府颁布新的房地产调控措施使得
当事人丧失了购
买房产的资格;最后,如果开发商存在
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例如夸大宣传、未经允许擅自更改房屋规划设计等,从而使购房者无法达到预期的购房目的,此时定金也应该得到退还。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购房者自身出现
违约行为,例如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房款、不具备购房所需的资格条件等,那么定金很可能无法得到退还。因此,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事件,都需要根据
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
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