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地产开发商,以一车二卖的手段出售商品,这种行为常被视为
欺诈行径。这样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严重背离了诚信信用原则。从合同角度分析,当开发商与首位买家签订交易合同时,依据一定的认同条件,该车辆的
产权所有权实际上已经无形中偏向于买方朋友。然而在此之后,开发商再次决定将此辆汽车销售予其他
消费者,使得原本对购买充满期望的首位买家无法按照原计划实现其合同目的。如此这般的行为,或许会引起地产开发公司需承担
违约责任,首位买家相应地享有权利要求解除合约、追回购车款项,并且提出
赔偿损失的要求。所涉及到的损失
赔偿金应能够等同于因
违约行为而实际产生的全部损失,其中当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取的任何收益。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有可能触犯
刑法,构成
刑事犯罪。至于具体的责任判定以及
赔偿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的
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