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获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的前提条件之下所签署的认购合同往往被判定为无效状态。因此,依据现行的
房地产法律
法规,当
购房者提出退回已缴纳的认购金并请求免除
违约金赔偿责任时,一般应予以支持。这是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允许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进行房产销售的行为属于
违法之举。在此类特殊情境中,该份认购合同自签署之日起即告失效,同时也意味着买卖双方都不应当被视为违反了任何义务或者承诺。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认购协议中所包含的具体条款和约定等。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如果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向购房者收取认购金,那么他们的这种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过错,因此购房者在要求
退款时并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