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获取全部的“五证”(即:《国有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方可进行
商品房的销售行为。若开发企业未能获得上述证件中的任何一证或多证齐全,那么所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将被判定为无效。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法院受理
诉讼之前,该开发商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所需的全部或部分证件,那么这类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对于那些已经签署了此类问题合同的不动产购买者而言,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法院判定此份
合同无效,并有权向开发商索取所有已支付的
购房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同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予以赔付。此外,购买者还享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其实际支付购房款一倍数额的
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