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的来看,针对商品房
销售合同争议的司法
管辖权的确定主要遵循如下原则:倘若在合间内已预先明确了指定的
管辖机构,并且合间中所设定的这一管辖事宜并未逾越现行法律
法规对
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那么便应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向相应的法院提
起诉讼。反之,若在合同中并无任何关于管辖权的具体约定,则通常情况下应由被告的居住地所在法院或者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而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实践中,所谓的“
合同履行地”往往特指
商品房所在地。以徐州市为例,若被告的居住地位于徐州市,或者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恰好也在徐州市的商品房所在地,那么便可在徐州市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然而,若涉及的事件标的金额巨大或者案情错综复杂,有可能会被划归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