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必须首先获得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方可进行。在此基础上所签订的
购房契约,原则上都应被视为
无效合同。原因在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的首要前置条件和法定必备要素,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广大购房群体的合法权益免受可能出现的建设工程烂尾、商业
欺诈等各种潜在风险侵害。因此,若您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尚未获取预售许可证的开发商签署了
购房合同,那么您完全有权利向司法机构主张该
合同效力瑕疵,请求
解除合同关系以及收回已经支付给开发商的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应利息。除此以外,当地的相关监管部门亦将介入调查处理,依照相关规定对此类违规预售的房地产开发商实施
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