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
遗产继承事项所涉
房屋遗产继承人依亲属关系优先级排列如下:首先应考虑的是合法配偶双方以及其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次是亲生父母及其对应的生父母、养父母或存在抚养关系的
继父母。第三顺位则涵盖了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其中,同胞兄弟姐妹包括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与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当
继承事宜启动之后,将首先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若前述第一
顺位继承人皆无法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另外,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了主要的
赡养责任,也可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方面通常应当享有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