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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已网签未过户房子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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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9-01
当涉及到房屋销售过程中的一房二卖现象时,已经完成网上签约但尚未进行产权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就显得尤为复杂。一般来说,网上签约仅仅是一种备案程序,并不能直接决定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因此,在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如果两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那么通常会优先考虑已经完成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那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然而,倘若两份合同都没有进行登记,那么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一方将享有优先权;而如果双方都未能实际占有房屋,则需要综合考虑各个买受人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大小以及支付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已经完成网上签约、合同签订的时间顺序等等多个因素,以确定对其权益的保护顺序。总的来说,由于一房二卖所引发的产权归属问题涉及诸多因素,因此必须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
一房二卖已网签未过户房子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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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已网签未过户房子产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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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已网签未过户房子产权归谁
4浏览 2025-06-11
一房二卖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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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已经网签了房子归谁
关于“一房二卖”问题的最终确定归属权方式如下:若房产交易首先完成了过户手续的一方将赢得该住房的所有权;未完成过户但已经进行预告登记手续的一方也能获得所有权;而对于既没有完成过户手续、又无预告登记记录的情况,由最早实际占用该房产的一方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1浏览 2024-04-17
一房二卖的房子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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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均为过户房屋归属权归谁
关于“一房二卖”房产归属权:首先,完成房地产转让登记者获所有权;其次,预告登记者优先;若无登记且未预告,合法先占者得权;最后,均无则先签购房合同者得。以上规则旨在确保房产交易的公平与秩序。
36浏览 2024-05-17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57浏览
二手房已过户可以退吗
在通常状况之下,经过二手房屋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之后,想要解除购房合同从而实现退房是相当困难的。然而,若出现了重大误解、欺诈行为、或受到强迫的局面等法定状况,抑或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退房条件得到满足,那么便有可能实现退房。然而,此类情况往往较为复杂,需要借助法律手段进行解决,同时也可能牵涉到违约责任以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0浏览 2024-10-28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子要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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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已过户能否按揭
二手房已过户的,可以按揭贷款房产。办理二手房按揭,需要办理完过户手续,产权人的名字由卖方变更为买方后,买方准备好相关贷款资料以该二手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
47浏览 2025-01-23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需要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需要归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归属 (一)若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即哪一份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前则能优先拥有房屋的产权,即先签订合同的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房屋的产权; (二)两份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其中一份合同已将标的物房屋交付。其中一份合同得到实际履行,体现了卖房人的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履行,这时,已经接房的一方就可以获得房屋的产权,而不论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 (三)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那一方),那么已经登记的一方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照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先办理登记的,在所有程序上签订的合同都能被确认的效力,而未办理登记的,只能选择向卖房人要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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