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在普遍的情况下,鉴于租赁契约中的详细注明,违约时能否提前结束租赁并收回押金,主要的决定因素在于其具体规定。假如
租赁协议明确地确立了只有在租户提前结束租赁而不退还押金的条款,并且此项规定并不具备任何无效的特征,那么一般的惯例便是不会返还押金。然而,如果租赁协议中并无涉及到这一问题的相应规定,或是这些规定显得含糊不清,则应当依照公正原则以及诚信道德准则进行处理。尽管站在法律的观点上来看,业主有责任去证实租户提前结束租赁确实给自己带来了实际的损失,但是如果押金的数量显然高于实际上所遭受的损失,租户便理应有权利要求业主退还超过损失的那部分押金。除此之外,如果租户能够证明自己提早结束租赁是由于无法避免的外部力量,例如自然灾害,等非自身所能控制的事情,他们同样可以提出退还押金的主张。因此,对于这类特殊情况,我们需要结合租赁协议的具体规定以及各方提供的
证据来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