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止与时效中断乃
刑法领域中至关重要之概念。所谓时效中断,即指在法定时效期限内,若因发生特定法定事由而致使已过去之时效期间丧失效力,待该等法定事由消除之后,再行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之制度。举例而言,如被告人在追诉期内再度
犯罪之外,先前所犯罪行之追诉期自其犯新罪之日起可重新开始计算。另一方面,时效中止则是指在
追诉时效之实行过程中,若因发生特定法定事由导致
行为人无法行使追诉权利,那么此时应暂时停止时效之计算进程,直至上述原因消除之后,方可恢复时效之计算。例如,倘若时效期限所剩最后六个月之内,由于
不可抗力或其他难以克服之障碍使得
当事人无法行使追索请求权时,时效即可中止。然而两者间存在着显著区别。首先,时效中断意味着时效需进行重新计算;其次,时效中止则仅是暂时性地暂停计算时效,一旦引发中止之障碍得以解决,则须立即恢复时效之计算。综述而言,无论是时效中断还是时效中止,均属于对时效制度作出之特殊规定,旨在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之公正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