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对于
解除劳动合同时所涉及到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期限,通常根据受补偿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衡量,即若其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则需按照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受补偿者在本单位已工作了六个月以上而不足一年的话,我们将统一按照一年来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那些工作未满六个月的员工,依据法律,我们将向他们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但如有特殊情况,若
劳动者每月的薪酬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设有区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全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在向该类受补偿者
支付经济补偿时,依照法律应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数为准,并且其享有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会超过十二年。
总的来说,
解除合同之经济补偿金的上限为每月 12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