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住房中
退房一事的
违约责任的判定标准,其主要依据乃在于合同双方之间协定签署的
购房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
初始之际,倘若买方
当事人无缘无故决定取消售房交易,则此举很有可能会被视为是一种
违约行为发生。
例如没有按照既定的合同款项支付完全部金额,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合约要求的付款期限进行操作等等。
同样地,作为卖方的房地产商,如果未能在约定好的时间段内交付完整的房产、或者面临着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亦或是还未完成所有涉及到的合法手续等现象的出现,那么他们也同样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若是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列出了有关违约的详细条款,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些条款来执行。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未对此类情况做出具体的约定,那么我们就需要根据公平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违约方的过失程度、违约行为对另一方所带来的实际损失等多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责任归属。
通常而言,损失
赔偿的数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也包括了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当事人原本可以获取的额外收益部分。
但是,这部分赔偿额度不能高于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预见或应当能够预见到的由于违背合同而可能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