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预售许可证便开放其售楼中心来从事与房屋销售密切相连的活动,这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预售许可证,作为房屋开发商对商品住房预售开展业务的必要凭据,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在尚未获取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开放其售楼中心,即便仅限于对开发项目的简单展示和解说,且并不涉及诸如收取
定金、预付款等实质性销售行为,也有可能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
但是,如果他们在此过程中采用任何方式,隐晦或明示地引导
购房者支付款项预约购买,那么他们的行为无疑会
触犯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那些在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就开始预售
商品房的开发商,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勒令他们立即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所有
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对已收取的预付款处以1%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