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
涉诉之
担保人,首先必须明确所负
保证之性质及其所涵盖的范围。
若系
一般保证,则银行须先行向
债务人为债权追索,且只有当债务人无法切实履行
债务义务时,方才由担保人负起相应责任;若为
连带责任保证,那么银行便有权自由选择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在
收到法院传票及
起诉状之后,作为担保人应当主动出庭应诉,认真审核并研究银行提呈的所有
证据,以查明其是否存在任何显著的缺失或不足。
在此过程中,还需做好充分准备,收集能够证明自身对外承担的
担保责任额度、范围以及存在免责法定事由等关键信息的各类证据。
一旦担保人代替
债权人偿还了相应的债务,则有权向债务人实施追加追索。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担保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认真考虑与银行展开深入的谈判,看看二者是否有可能找到一种合适的调解方案,这样做的话既可以减轻担保人自己所承受的责任压力,也能够尽可能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