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状况之下,借款方仍然需要继续担当起偿还欠款的责任。
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保证措施被划分为普通保证以及
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倘若属于前者,则至主
债务纠纷未经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审理,并且未能从
债务人拥有的财产中制定出
强制执行方案之前的这段时间内,保
证人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保证效力。
然而,假如为后者的话,
债权人则有权自由挑选由
借款人或是保证人承担偿还
债务的义务。
鉴于保证人已经逃离现场,借款人首先应该试图与债权人磋商还款事宜,力图实现对于自身更为有利的还款方式和期限。
同时,借款人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手段向保证人追索其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
若是保证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借款方在履行了还款义务之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保证人的相关财产实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