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
法规政策,各企业组织均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处于孕期阶段的女性员工进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处理。
如有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发生,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所载明的规定,向受到损害的女性员工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在此种情况中,赔偿金的计算方式应依照
经济补偿金额度的两倍予以确定。
关于
经济补偿方面,则依照
劳动者在当前任职机构中所累积的服务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比例来执行。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而不足一年者,视为一整年;而未达半年则予以半个月薪资作为经济补偿。
例如,如果某位育龄妇女生前曾在该公司服务满两年且其每月平均薪资为人民币8000元的话,那么她将可获得共计人民币32000元的赔偿金(8000元×2×2)。
然而,实际的
赔偿金额还需要结合
工资结构、工作年限等多项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评估后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