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N+1”的计算过程中,对于其中的“N”而言,
试用期通常都会被纳入考量范畴之中。
这里所提到的“N”,实际上代表着
劳动者在其所在单位已积累的工作年限,这个时间计算的起点为劳动者开始正式任职的那一天。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试用期实际上是包含在整个
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的,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工作时间亦当被纳入到工作年限的计算范畴之中。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用人单位是因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实无法满足岗位要求而决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将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所谓的“N+1”
补偿金。
反之,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其他法定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符合支付“N+1”补偿金的相关规定,那么试用期就应该被计算在“N”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