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中的免责理由主要涵盖了两大方面:
首先,如果遭受损失系由该受害方
主观故意或者严重疏忽所引起的,那么饲养者或管理者将不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及
经济赔偿责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出现此种情况,饲养人或管理人员仍然无法全然免除其应尽的责任,而仅仅有可能获得减轻
赔偿程度的待遇。
其次,在某些特定事例中,当饲养者或管理者能够证实损失的确由第三方过错引发之时,那么他们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便享有向第三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然而应当特别强调的是,针对一些明令禁止饲养的具有强烈攻击性和危害性的野生动物(如烈性犬)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事件而言,即使饲养人或管理者能够举证证明这些伤害纯粹因
受害人自身过分行为所引发,也无法豁免其应担负的
侵权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