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中,二手房产延迟交接一般被判定为一种
违约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卖方负有按照约定日期准时交付房屋的法定义务。
倘若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交房的具体日期,而卖方却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交房手续,那么这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依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向卖方提出追究其
违约责任的请求,其中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主要包括支付
违约金、
赔偿经济损失等等。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由于
不可抗力等无法预知、不可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因素导致了交房的延误,那么卖方可能无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卖方必须提供充足且有效的
证据以证明这类情况确实发生过。
总的来说,是否构成违约还需要结合具体的
合同条款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