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该
劳动者在当前所在用人单位或机构里工作的实际年限来进行衡量和计算。
对于每一段为期一年的实际服务期限,都需向该名劳动者发放相应的一个月的全额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
若该劳动者在过去的六个月或更长时间内持续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但未达到一整年的服务期限,则应将这段时间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在过去的六个月内仅有短暂工作经历的劳动者,则只需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全额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所谓“
月工资”是指该劳动者在与现用人单位或机构结束或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份内所获得的实际工资收入的平均值。
另外,如若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了用人单位、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设立一定行政区域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全体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其
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就应该按照全体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然而这部分金额的支付年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由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
离职申请,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