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这部重要法律体系之中,虽然尚未直接针对拯救和养护野生动物问题设定具有针对性的条款或条文,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其他各项相关的原则以及明晰的规章制度当中找到其延伸适用的可能途径。
具体而言,该部法律典籍旗帜鲜明地倡导了公民个体在进行各类
民事行为之时应始终坚持履行“绿色原则”,将对生态环境的尊重与保护提升至至关重要的地位。
至于在许多民事活动过程中所不可避免地遇到的动物致害事件,诸如因为私人豢养动物之疏忽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之类的情况,根据这部法律典籍的相关规范性要求,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
证据证明受害方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过错,那么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就可以据此免去或者减轻自身所负担的
赔偿义务。
最后,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问题,这一领域的监管工作主要是通过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样专门的法律
法规来进行明确的规范和严格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