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应法律
法规之明文规定,无论患者或其亲属,皆须于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身体遭受损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递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自接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需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就是否予以受理做出明确决定。
若涉及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组织鉴定,同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学会则应自接到双方
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所有材料、书面陈述以及答辩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如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
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