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组织实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宜的医学会,自收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处于
医疗纠纷双方地位的主体通知声明,要求其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必需的相关材料。
关于
当事人是否应该按照上述期限,于收到医学会的通知后十个自然日内提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的实质性材料、口头陈述以及答辩意见之问题。
医学会同样需在取得当事人所提交的所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相关文件、书面陈述以及答辩意见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具有调解性质的医学会
递交鉴定结果,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制作。
据此,通常而言,医疗事故的鉴定过程应在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若出现特殊情况致使鉴定拖延,可由上述组织予以批准适当延期,然而,延期不能超出三十个工作日这一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