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关于犬只伤害人身安全所引发的
法律纠纷,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我们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当犬主或犬只管理人员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犬只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完全源于被
侵权方的蓄意行为或是严重过失导致时,例如故意驱使犬只等情况,那么他们便可主张适当降低或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绝大多数情况下,作为犬只的拥有者或管理者,他们对于犬只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如果因为他们未能履行好这一职责,从而导致犬只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犬主或犬只管理人员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他们需要支付
受害人用于治疗和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如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
同时,由于受害人可能因此而无法正常工作,他们还需
赔偿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
经济损失,即
误工减少的收入。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犬只的攻击行为导致受害人身体残疾,那么犬主或犬只管理人员还须赔偿受害人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及
残疾赔偿金。
同样地,如果犬只的攻击行为导致受害人不幸离世,那么犬主或犬只管理人员还须支付受害人
家属的
丧葬费以及
死亡赔偿金。
总的来说,犬主或犬只管理人员应该更加重视对犬只的严格管理,以避免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