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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预售商品房能否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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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9-19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的状况被允许受到限制和查封的处理方式,尽管这需要满足若干特定的条件。
预售商品房的实质可以被概述为尚未竣工完成的房产,但是其对未来的产权所有者的归属权却已然明确确立。
如果事例涉及到与之相关的各种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并且申请人已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了充足的担保金额,且经过法院全面的评估和审查后,确实被认定存在着深入调查的必要性,那么将有权对预售商品房实施查封措施。
然而,需要认识到,对预售商品房的查封措施实际上可能会波及多个相关利益主体,其中包括开发商,购房者等等群体。
针对那些已经支付了相当部分的房屋款项的购房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一定量的法规保障。
综上所述,关于是否应该对预售商品房采取查封措施,必须综合考虑众多具体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协调各方利益应达到的平衡标准这几方面的因素。
诉讼中预售商品房能否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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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预售商品房能否查封
34浏览 2025-06-03
商品房房产局有权查封预售账户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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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查封
预先出售的房产可能因负债方违约等原因被司法查封,查封决定基于法律赋予的公权利以保障债权,限制负债方对该财产的处置权限。查封期间,房屋可能无法买卖或抵押,但购房者仍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房屋所有权的风险,选购时需审慎考虑。
48浏览 2024-05-11
预售监管账户查封的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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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合同能不能查封
尽管预售房源可能会被采取司法查封措施进行保全,但这种情形的出现并不仅仅因为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产的所有权。司法查封乃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自身债权的一种保障机制,其具备法定的公示性与对抗性效力,且由此构成被查封房产在过户过程中的履行阻碍状况,依据法律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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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查封预售房的资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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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浏览 2025-05-23
法院有权查封预售监管账户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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