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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纠纷顾客是否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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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9-21
关于售楼广告引发的纠纷消费者是否具备追索权这一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考量。
倘若售楼广告所包含的内容实质性地构成了合同中的初步提议,且对于合同的成立及其所涉及的房地产价码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作用,但此时开发商未能如约履行其承诺,那么毫无疑问,消费者是完全拥有追索权的。
然而,如果广告仅仅是流于形式的一般性宣传,并未明确表示其具备要约的性质,同时在后续达成的合同条款中有明文规定取消或排除前述广告内容的约束效力,那么消费者在追索方面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困境。
因此,关键之处在于如何准确地界定广告内容的性质、具体表达方式以及与合同约定的关联性。
作为消费者,应该努力搜集并妥善保管诸如广告样本、购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提供有力的依据。
如果这类纷争不幸降临,我们首先推荐您尝试同开发商进行开放性的协商对话,若协商无果则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例如提起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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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浏览 2025-06-05
售楼广告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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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浏览 2024-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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