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给付之诉
管辖权问题,一般遵循着“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这就意味着,在因房屋买卖引发的诸如要求支付
购房款项、交付房屋等具有给付性质的
诉讼事例中,应当由房屋所位于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此项法律依据主要源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及与其相应的司法解释。
之所以设定这样的专属
管辖制度,主要是因为房屋作为不动产,与所在地点密切关联的
产权和相关争议事例,有助于法院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和实地勘查工作,进而极大提高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在此也请特别留意,若在
房屋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合法的管辖条款,并且该条款并未违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应当依循约定
指定管辖法院。
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往往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