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损失乃指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因为行为逾越合同约定从而给另一方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
这其中包含了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两种类型。
前者主要是违约行径直接引发的现有财物价值降低,如商品毁坏或应当支付的款项尚未交付等等。
后者指的是原先有可能获取但由于违约情事发生导致无法实际取得的经济收益,例如未遂的利润收入。
在界定违约损失的具体范畴时,我们需要遵从可预见性原则、减轻损失法则等相应规定。
也就是说,违约方通常仅应对其在订立合同之时能够预料到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而被侵害的一方亦有责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此外,对于提出
违约损失赔偿请求的一方而言,他必须负起提供
证据的重任以验证损失的确切存在及其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