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污染环境罪的
立案追诉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况:
1.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2. 未经合法授权肆意地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三吨及以上的行为。
3. 排放、倾倒以及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等有害物质,其浓度超出国家或地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及以上的行为。
4. 通过隐蔽的管道、渗透井、渗透坑、裂隙、溶洞以及灌注等规避监管措施的方式来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5. 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包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有害物质而受到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然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具体的立案
追诉标准可能会随着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更新而发生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