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务派遣领域中,
损害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条文所明确的内容,在劳务派遣过程中的任何阶段,若被派遣
劳动者因为履行岗位职责而给其他人员或财产带来损失,那么承担这一
侵权责任的主体将是接受劳务派遣服务的那家用人单位;然而,如果劳务派遣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有明显的过失或者不当行为,则需要承担次要但与之相关联的
补充赔偿责任。
换言之,在大多数情况下,首次应当承担起
赔偿责任的是雇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不过需注意的是,只有当能够确证劳务派遣机构确实存在过错,例如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培训、或未充分告知其可能面临的工作风险等,此时该劳务派遣机构才能负起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这种补充赔偿责任的地位相对较为从属,并且只会在用人单位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在其自身过错的范围内承担适当比例的
赔偿额度。
总的来说,赔偿责任的具体顺位将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以及劳务派遣机构各自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