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囊括了因违背合约而引发的客观
经济损失,比如合同履行完毕后原本可采用的所得收益。
其中,实际损失既包含了显性的直接损失(例如,商品损毁灭失的市场价值),也涵盖了隐性的间接损失(如丧失的预期盈利机会)。
然而,
违约损失赔偿仍然存在一些必要的约束条件。
首先,必须遵循可预见性的核心原则,即在签订合约之时,违约方不应当承担其无法识别的潜在风险所可能引发的
赔偿责任。
其次,需引入减损规则进行调整,即作为受害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来减轻损失,如果由于未尽到此类义务而导致
损失程度加重的话,违约方无需对此进行额外的
赔偿。
另外,还涉及损益相抵的法理原则,即受害方可因其遭受的
违约行为获取的利益,需要从最终的
赔偿金额中予以相应扣减。
最后,法律可能会设定赔偿的上限标准,这将依据各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事先达成的
合同协议内容而有所差异。
总言之,在计算违约损失赔偿时,需要全面考虑各类因素,以确定出一个合理且公正的赔偿范围与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