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所设定的关于宅基地归属问题的条款的有效性,必须要根据诸多因素来全面评估。
须知宅基地的完整
产权仍然属于当地集体,农民所拥有的只是
使用权。
倘若婚姻双方仅仅在协议中涉及到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那么在满足特定条件之下这项条款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力的。
例如,子女若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符合宅基地分配的各项要求,那么这种约定便具备履行的可能性。
然而,倘若子女并不符合这些条件,那么这样的约定很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执行。
另外,我们也需要审视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合规性以及其中是否存在任何因
胁迫等原因导致协议无效应或
可撤销的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这类约定条款的效力,不能仅仅凭主观臆断或者个人经验做出结论,而是需要结合具体事实情况并依据相应的法律
法规作出全面深入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