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有关
侵权的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涉及以下几种典型情况:
首先,对于因新产品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引发的
专利侵权诉讼来说,制造与该
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厂商或个人,需要为他们所采用的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有所区别这一点提供充分的
证据支持;
其次,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
人损害的
侵权纠纷而言,加害方必须就受害者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再者,当
环境污染导致的
损害赔偿诉讼发生时,加害方需要就法律规定的
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两个方面进行举证;此外,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
侵权诉讼中,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对自己无过错的主张进行举证;
最后,在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就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主张进行举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事例中,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