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抚养费用争议的司法案件中,原告原则上应亲身出席法庭参与
诉讼程序。
但当出现特殊状况,例如原告身患严重疾病或身处海外等原因导致无法亲临现场时,他们可以向法院递交书面声明,同时委派
代理人代表自己出庭。
然而,若原告未能出庭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并且经过法院发出传票后仍然拒绝出席,那么法院有可能将此视为原告主动撤销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原告已经指定了诉讼代理人,且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了代为陈述观点、反驳对方主张、提出
证据以及对证据进行质询等所有诉讼权利,那么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原告本人可以不必亲自出庭。
但是,从一般的角度来看,原告亲自出席法庭对于案件事实的澄清以及自身权益的保护都具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