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4个阶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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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审理流程的四个主要阶段在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主要涵盖了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小额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再审程序等几个重要环节。1.普通程序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用于展开第一审民事诉讼,同时也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首个一审民事案件所普遍采用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4个阶段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4个阶段是什么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四个主要阶段

在民事诉讼中,审判程序主要涵盖了一审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多个环节;

同时还包含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我们俗称的再审程序

首先,普通程序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初步的第一审民事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普遍采用的诉讼程序

其次,第二审程序则是指当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并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从而引发的诉讼程序。

最后,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再审程序,它是由具有审判监督权力的法定机构和人员发起,或者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二、民事诉讼开庭后多久出判决书?

在民事诉讼中,自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至最终作出判决通常需要多长时间呢?一般的情况下,民事案件会在开庭后两个月之内出具判决书。

然而,如果案情复杂并且所涉问题重大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则判决的实际公布可能稍有延后。

对于此类情况,各位当事人都可以通过拨打联系法官的电话以了解案件的详细进展。

需特别指出的是,所有宣告判决的过程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开原则。

若采取当庭宣告方式,裁判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提出起诉的检察机关;

而若适用定期宣告方式,则应在裁决发布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相应的各方当事人以及提出起诉的检察机构。

与此同时,判决书也应同步送达到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手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开庭8个月没有判怎么办

针对该种情况,建议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首要任务是,予以证实目前是否存有法律所规定的某种特定情形可使审理期限得以适当延长,譬如事例错综复杂,或者牵涉到需要进行相应鉴定等问题。倘若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逾期未能作出裁判结果,您完全有权向主审判员或者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监督方面的部门咨询了解面临的具体问题以及延长审理期限背后的缘由。通常而言,一起普通民事诉讼事例的一审审理期限应设定为六个月,但若遇有特殊重大因素必须延长的,需经本院院长亲自批准,在允许延长的期限内可再酌情延长六个月;若实际情况依旧需要进一步延长,则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您可考虑以书面形式将您的疑惑与需求提交至法院,恳请他们迅速做出裁判决定。除此之外,也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好所有相关的交流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未来可能出现的维权行动所需。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是当事人进行初步诉讼和法院审理的常用程序;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引发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由法定机构或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重新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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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同学跟我说他叔叔就要过几天就要开庭审判了,我想问一下法庭审判分为哪些阶段啊,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的程序由5个阶段组成:
① 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 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 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以上就是我对问题法庭审判分为哪些阶段的解答,望采纳!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在审查阶段主要有下列权利:
1、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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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一名新入住的律师,缺乏经验,现在想请教一下在离婚诉讼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法庭辩论顺序是怎样的 法庭调查后,当事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反驳对方提出的主张,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在法庭上相互进行辩论。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后,先由原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陈述自己的意见。原告陈述后,原告有代理人的,由其代理人对原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完毕,由被告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发言,并针对原告的发言进行答辩。被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在被告发言完毕后,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的发言作补充或者进一步说明,以便更好地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不到庭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进行发言和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原、被告发言、答辩后,法庭应当让第三人发言或者答辩,让他就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原、被告的发言、答辩,提出自己的意见。第三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由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经过上述法庭辩论顺序后,审判员应当让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就本案的问题互相向对方发问,辩驳对方的主张并阐述自己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互相辩论时,应当使辩论集中在案件必须解决的问题上,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启发、引导,审判人员必须公平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当事人不得滥用辩论权利,无理狡辩,互相争吵,甚至哄闹滋事。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时,都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因此,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以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离婚案件法庭调查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关心的是当事人双方何时认识、何时确立恋爱关系、何时结婚、何时生育子女、双方何时因何原因闹矛盾、何时分居等基本情况。而对于谁是谁非,主要看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对方的是非,其言辞再可信,法院一般也不会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在当事人的陈述中,法官认为有些事实还没有说清,可能会再主动询问当事人问题。而法官一般问问题都是带有某种目的性的,所问的问题一般也比较关键和重要,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重视,想好后再回答,不能过于草率。 法庭调查的最后一项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提问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一定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好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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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二、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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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四、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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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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